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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过程中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来源:法否网 2025-08-08 06:22:52 11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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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过程中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股票发行过程中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一、抽逃出资行为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

股东向公司借款如果是以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应当认定为抽逃出资。
首先,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四)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其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股东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

三、股东向公司借款可能构成抽逃出资吗?

股东能向公司借款,但如果以借款形式全额抽回出资的,即构成抽逃出资。构成股东抽逃出资的条件如下

1、公司已经有效成立;

2、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3、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

4、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

四、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的借款未必会构成抽逃出资。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或者拆借资金,相关部门不宜仅以该借款或者拆借资金的事实,就认定构成抽逃出资。需要有其他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才能认定为抽逃出资。《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二百条

五、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构成抽逃出资?

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

1、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

2、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

3、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4、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不管是公司向股东借款、还是向其他的公司借款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但是与个人提出借款请求不同的是,如果想以公司的名义借款,那么在提出借款请求之前,需要先召开股东会,只有股东会同意借款之后,才可以提出借款的请求。

六、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股东向公司借款不一定属于抽逃出资。只有当股东向公司借款,金额较大,明显违反一般商业的时候,才可能被认定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200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00条

七、"股东向公司借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

不构成,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股东出资形成公司的全部法人财产,是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保证。所谓股东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交纳的出资又通过某种形式转归其所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在公司财务账册上,关于实收资本的记载是真实的,并且在公司成立当日足额存入公司账户,后又以违反公司章程或财务会计准则的各种手段从公司转移为股东所有的行为。因此,构成股东抽逃出资有以下四个前提条件第一,公司已有效成立。此际,股东出资已构成公司资本,股东抽逃出资是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破坏第二,抽逃出资的直接责任主体一般为公司发起人,包括单位股东与个人股东第三,股东实际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第四,股东已经取得了资格的形式要件,即以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公司章程以及工商登记的文件等所表明的股东资格。

八、股东抽逃出资被发现后补缴资金的案例

公司成立未开展经营期间,股东抽回全部出资,后公司开展经营时股东向公司投入经营性资金,且数额远超其出资,可否认定股东补缴其抽逃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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