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1、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土地使用税年税额大城市每平方米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每平方米1.2元至24元;小城市每平方米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每平方米0.6元至12元。
2、法律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二、房地产企业如何缴纳尚未开发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如何规定缴纳期限?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
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
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四、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具体规定
1、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2、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三条 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际情况确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五、山东省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规定
为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97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1、对各地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为市区土地6元—24元/平方米,县(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山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表》执行。
2、以上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六、国家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怎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七、土地使用税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限定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事实上占用的土地表积为计税依据,依照限定税额计量征收。也就是说,获到应税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事实上占用的土地表积来计量交纳土地使用税,而不能以土地未使用或未盈利作为不申请的借口。
八、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是怎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九、"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也就是说,取得应税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而不能以土地未使用或未盈利作为不申报的理由。
十、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半年还是按月征收?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
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
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1]《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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