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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损害

来源:法否网 2025-11-02 12:27:57 14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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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损害
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损害

一、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公司提出质询,如果公司方面不作为,股东还可以派生诉讼,代表公司起诉侵权方。公司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小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反映情况,随着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中小股东维权的办法也日益丰富。

二、1.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2.中小投资者权益受侵害的应对措施

1、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2、《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3、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经营者不行使诉权,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中小股东有权通过诉讼捍卫公司和自己的权益。该制度最大的价值在于可以通过诉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和信心,对于违规侵犯公司利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产生威慑力量。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33条

三、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小股东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股东,其个人利益与公司总体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因为中小股东一般都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与管理,且无法对公司的决策起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当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作出一些侵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权益。

四、损害股东利益纠纷如何应对公司债权人如何应对损害股东权益纠纷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的处理办法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小股东优先认缴权受哪些法律保护?

小股东优先认缴权享有的法律保护
一、有限公司在公司增资时股东法定优先认缴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平衡问题。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七、"小股东如何保护自身利益股东如何应对股价波动和公司治理风险"

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

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可以申请人民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该决议无效。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做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此时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申请解散公司,进行清算。

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2条

八、"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瑕疵股东会决议的救济《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直接权《公司法》规定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退股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解散公司诉权《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22条
[1]《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1]《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1]《公司法》 第75条
[1]《公司法》 第183条

九、"保护股东权益的措施小股东权益是否存在保护"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的权益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共同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二人各占10%的股份,王某占80%的股份,甲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由王某担任,张某任监事,李某任副总经理,公司的财务会计由王某的女儿担任。张某、李某因另有职务,故公司的经营主要由王某负责,应该说,无论张某、李某是否实际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甲公司所有的权利均掌握在王某手中。公司成立三年,张、李二人多次要求分红,但王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帐目也从未向张、李二人公开过。现由于王某经营不善,公司已连续停业三个月,而现行公司法中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张某、李某二人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是笔者曾遇到过的一个真实的案例。张、李二人的遭遇在我国已不是个别现象。类似于大股东王某利用其对公司的绝对控制,侵犯小股东张某、李某权益的现象十分常见。小股东在公司经营和利益分配的决策方面,可谓人微言轻,根本不足以影响公司决策。因此,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确保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必须尽快采取有效对策,修改公司法。一、建立公司内部有效的权利制衡机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三个机构形成一个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的公司治理结构。而在现实中,往往由于大股东的控股,变成了三权归一,即大股东的绝对权,从而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力保障。要真正体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笔者认为,必须进一步完善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首先,进一步强化监事会的权利,并赋予监事会在特殊情况下为保护公司利益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尽管监事会是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处于监督地位,行使法律和公司章程赋予的监督职权,但现实中,监事会并不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监督职能。这主要是因为

1、《公司法》虽就监事的监督权做了规定,但这种监督权并无有力保障。例如,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监事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如果董事、经理执意妄为,监事会只能束手无策。

2、在很大程度上,监事会被视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因而不能真正的行使监督职能。

3、即使监事会能够真正行使监督职能,开展监督工作的经费也无保障。因此,笔者认为首先,应当完善监事会制度,限制大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增加中小股东在监事会中的代表人数。在公司机构之间形成制衡机制,如大股东尤其是享有控股权的大股东在董事会中占有绝对优势,那么小股东在监事会中就应当具有支配地位。其次,《公司法》应赋予监事会有力的行使职权的手段和措施。

1、在董事、经理的行为侵犯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经理纠正而拒不纠正的,有权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董事、经理提讼;

2、监事在检查公司财务时,有权以公司名义自行委托审计部门帮助审计财务3、规定提取公司当年利润的一定比例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的经费;

4、必要时,赋予监事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其次,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公司法》规定,公司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上述案例中,王某一人即可以就上述事项做出决定,而无需征得另外两个股东的同意,在日常的经营中,因王某一人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两项职务,董事会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也由王某一人掌控。因而对大股东的权利有所限制才能更好的维护小股东的权益。但传统公司法,都规定一股一权,股份越多,权利越大。但是,许多国家为了防止大股东操纵公司事务,都立法规定对超过一定比例股份的大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比利时和卢森堡的法律规定,掌握超过公司股份40%的股东在股东会进行表决时,其超过的股份丧失表决权。我国的《公司法》对大股东的表决权没有限制性规定,笔者认为,应酌情予以修改。例如在大股东的权益与小股东的权益发生冲突时,大股东不得以其在表决权上所占的优势作出对自己单方有利的决议;当大股东行使表决权损害小股东权益时,小股东有权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等等。第三、对董事会的经营权加以制约。董事会除了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以外,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及人事任免,由于其权利过度膨胀,我国的有限公司尤其是中小有限公司基本形成了以董事会为中心、公司的一切权利都由董事会行使或者在它的许可下行使、公司的一切事务也在它的指导下进行、董事会只受法律和章程的约束的运行模式,由于缺乏外在的强大压力,董事会的地位不断加强,由于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等人员基本由大股东派员担任,加上他们具有人事任免权,在经营管理中往往只考虑自身利益,任人唯亲,而做出损害小股东权益的决策。《董事、经理自营,由谁去追究其自营的责任,是股东还是监事怎么追究如何确定其已经获取了自营收入上述规定均无法解决,而且董事、经理掌握着公司的经营大权,其如果自营,则必定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小股东难以发现,现行的公司监督机制也难以对其进行制约。因此,笔者认为,《公司法》还应当进一步增加对董事、经理的制约条款。例如大股东担任公司董事期间自营的,小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更换该董事而不受大股东表决权的限制;董事因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规定其不得继续担任公司董事直到满一定期间,经理有上述行为的,规定董事会不得继续聘任。二、 强化小股东在股东大会的提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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