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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工伤伤残鉴定怎样鉴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8-05 17:56:52 9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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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部工伤伤残鉴定怎样鉴定?
眼部工伤伤残鉴定怎样鉴定?

一、眼部工伤伤残鉴定和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上诉就是山东工伤伤残鉴定赔偿标准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0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3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34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5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6条
[1]《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二、工伤伤残鉴定如何查询,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伤残鉴定属个人隐私问题,不会放在网上的,只有到鉴定机构去查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听律网引用法规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三、我在工地干活导致眼睛失明,需要进行伤残鉴定,是否需要指派做伤残评定的机构?

先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

四、启东工伤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工伤者鉴定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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