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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构成犯罪吗?

来源:法否网 2025-02-06 16:29:07 5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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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构成犯罪吗?
股东抽逃出资构成犯罪吗?

一、"股东抽逃出资是否构成犯罪"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本罪,必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3因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抽逃出资的;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果没有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就不能以本罪定罪量刑。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罚金。

二、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

【问题解析】
隐名股东会构成抽逃出资罪。
隐名股东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因此只存在隐名股东补办手续的问题,而不存在其股东资格否认的问题。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
所以,隐名股东是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的。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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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公司法》 第三十六条

三、股东抽逃出资是否构成犯罪?

一、抽逃出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刑法中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这个罪名,股东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以下情形将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1、股东把出资款项转到了公司对应账户进行了验资之后,又将该资金转出来的。

2、以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的方式,将其对公司的出资款项转出的。

3、通过制作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的方式,虚增公司利润从而进行分配的。

4、利用关联性的交易,将出资转出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四、隐姓股东可以构成抽逃出资罪吗?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构成抽逃出资罪。

1、隐名股东虽然未经工商登记,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因此只存在隐名股东补办手续的问题,而不存在其股东资格否认的问题。

2、上述《公司法》的规定,是资本确定、维持和不变原则的直接体现,而该规定是对公司资本的强制性规定,因此,隐名股东同样适用该条规定。

3、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隐名股东既然享受了公司的收益,那么其同样要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所谓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事务的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不仅人数多,且相互间关系非常松散,并有随股票转让的可变性,所以,创设股份有限公司时,不可能存在全体股东共同协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必须有一些人或单位依照法律的规定,筹办创立股份有限公司所需做的各项事务,如向授权的部门或省政府报批、制订公司章程、举行创立大会、公告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等等。这些人和单位就是公司发起人。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伪造虚假基础关系,公司与股东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的注册资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2、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帐,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控股股东利用其强势地位,强行将注册资金的货币出资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五、股东抽逃出资可以构成犯罪吗?

不一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159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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