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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规定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规定

来源:法否网 2025-05-03 15:06:48 8 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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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规定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规定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规定是什么法律有哪些规定

一、行政诉讼中的驳回起诉规定及其法律规定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的规定是原告起诉的被告是不符合要求,或者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情况,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案件立案受理之后,经过审查不符合相关的起诉条件的情况,也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二、我国民事诉讼起诉的条件和法律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诉讼可以调解吗?具体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问题解析】
行政诉讼一般情形下不可以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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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条

四、审查起诉纠正违法通知书法律对审查起诉和纠正违法的相关规定

纠正违法通知书是在检察院进行批捕的时候所进行出具的相关情况,这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在进行侦查或者是法院在进行审判时执行公正,并且没有出现违法行为,如果有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是可以进行通知纠正的。

五、公诉科由谁作出不起诉决定?

专业分析

1、检察院公诉科办案不起诉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

2、我国对不起诉适用的程序包括
(一)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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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的主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这就是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

七、行政诉讼中,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裁定予以驳回。情形如下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9.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法院应当基于实际的矛盾纠纷原因以及证据来进行判决处理,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显然是无法进行合法的司法审理的,这时可以按照驳回起诉的程序来退回诉讼案件,但需要实际向起诉人员说明相关情况。

引用法规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八、诉前程序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公益诉讼的诉前准备有哪些?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要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发现可能属于民事或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求检察院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议辖区内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关组织提出需要检察院支持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收到督促意见书或者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院。在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院应当先行向相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书面回复检察院。

九、民事起诉时限的规定

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举证时限的一般规定1、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

2、人民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3、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

4、由人民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5、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6、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7、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8、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二、证据交换的时限规定1、经当事人申请,人民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2、人民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3、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指定。人民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4、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三、提举新证据的时限规定1、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2、一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四、证人出庭的时限规定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许可。人民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2、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3、开庭时,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十、行政诉讼法中,驳回起诉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驳回起诉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十一、刑事诉讼中的暂缓不起诉依据和具体规定

暂缓不起诉的理性思考界引起了一场较大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对该项制度合理性的认识。有些人认为暂缓不起诉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同时,也违背了法定主义和平等原则。而笔者认为,对于某些特殊群体所实行的暂缓不起诉制度,不仅可以充分地体现刑事政策,而且也可以更好地达到刑罚的目的。这对于完善司法制度而言,无疑是一种可贵的探索。一、暂缓不起诉是对现代西方国家某些合理司法制度的借鉴。  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法治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与机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从理论上分析,德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起诉法定主义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有罪必罚的报复型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二是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擅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十二、行政诉讼驳回起诉诉讼费规定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诉讼费规定是会对于诉讼费用全部退还。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法院驳回起诉请求的时候,法院会退还起诉人交纳的诉讼费用,当事人不服驳回决定的,可以进行上诉。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是什么?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一)依照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四)行政赔偿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行政诉讼案件可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它们的收费标的规定(一)下列非财产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

2、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二)财产行政案件的收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一定比例交纳

1、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过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3、超过50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3%交纳;

4、超过10万至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5、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

5%交纳;

6、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7、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0.

5%交纳。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上述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对争议金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取的数额在当代社会不管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都是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的,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的诉讼费缴纳办法的规定来进行执行。如果是属于驳回起诉的状况,那么就不需要缴纳诉讼费,诉讼费用会予以全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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