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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出轨离婚需收集哪些证据?「甘肃平凉婚姻家庭律师」

现实中,证明婚外情的证据可谓是五花八门,但这方面证据比较难以取得,而且单独的证据也很难证明一方有婚外情存在,所以应当尽量多地准备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便于法官综合判断:  1、照片:显示配偶与第三者亲密关系的各种照片;  2、录音:能够证明配偶与第三者有婚外情的录音,如与配偶谈话中配偶承认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等;  3、录像:显示配偶与第三者婚外情关系的各种录像;  4、手机短信:配偶与第三者之间的婚外情短信,有时候配偶与自己、第三者与自己还可能通过短信联系,谈到婚外情的问题,这种短信都可保留下来作为证据。但由于短信的特点,一是保存比较困难,二是很难直接证明短信发出及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需要采取一些特别的手段予以保留,并且可能还需要一些辅助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外情的事实。但无论如何,这些短信可以作为婚外情的佐证,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比如短信保留在接收者的手机中,一直未被删除,储存在手机储存空间或储存卡中,或将手机短信固定,经公证机关公证等,以备将来作为证据使用。  5、电子邮件:有时配偶会与第三者通过电子邮件联系,其中也会涉及婚外情内容,有些当事人也会将邮件内容打印作为证据提交法院,也有些采用公证方式对电子证据进行保留。但由于很能证实电子邮件的发出和接收者到底是谁,所以电子邮件单独作为婚外情证据十分困难,只能作为辅助的证据,帮助证明者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6、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如我们在案件中经常碰到的,有婚外情的一方曾给配偶写过的保证书等,保证不再与某某发生婚外情关系,这样的书面材料也可以帮助证明配偶有婚外情行为。  7、周围邻居、朋友的证言。  不少人认为出轨就是无法原谅的错误,确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是可以这样认为。但在法律上,即使夫妻因为一方在婚内出轨而离婚,也不能贸然认为出轨就是法定的过错行为。于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的时候,不一定出轨的一方就需要少分财产。当然,要是夫妻双方协商可以达成一致,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出轨的一方也是可以的。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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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未送达或送错如何解决「甘肃平凉律师」

快递投诉的方法:1、向交易平台投诉。向交易平台提出投诉,并提供自己所掌握的证据,包括实物、聊天记录、发票、交易记录等,一般的网购平台都有相应投诉机制,投诉属实的,会有严厉处罚机制,可以挽回自身损失。2、向消协投诉。和实体店一样,网购发生交易纠纷也可向12315消协投诉。同样消费者也应保存好购物凭证等证据。需要提醒,网购经销商多在外地,消费者收货时要注意查看票据公章,按属地原则向票据公章所在地消协投诉。3、向快递公司投诉。有时网购商品是在寄送环节出了问题,并非商家有意欺骗,商品受损也应该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就可以打电话投诉快递公司。在国家邮政局等网站上专门有投诉平台,也可以得到赔付。4、向12345投诉。各地政府部门为加强公共服务,设立了12345市民服务热线。市民拨打热线后,受理员会将投诉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办理。相关部门办理后会回复市民。因为相关部门还必须将办理结果反馈给市民服务热线,纳入考核,所以投诉一般能得到较好解决。5、向公安机关投诉报案。当欺骗情节比较严重,涉及金额比较多时,构成网购诈骗,触犯法律,就需要向公安部门报案,请求公安部门介入,不仅可避免更多消费者上当受骗,也可为自己争取减少财产损失的可能。根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六条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专用电话为“12305”(省会区号-12305)。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登陆国家邮政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网站申诉,也可以采用微信、书信或者传真形式申诉。消费者向市(地)邮政管理局提出申诉的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律依据:《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 被申诉企业收到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转办的申诉后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妥善处理:(一)对确认企业负有责任的申诉,应当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或者向消费者致歉;(二)企业在处理收件人申诉中涉及赔偿问题应当赔偿寄件人的,由企业负责联系寄件人按规定理赔;(三)对确认企业无责的申诉,应当将企业无责理由与申诉人沟通并解释;(四)企业内部以及企业之间责任划分,由企业自行处理,不得相互推诿,不能影响消费者诉求的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合同法》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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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多次催讨欠款如何索要?「甘肃平凉律师」

首先可以向劳动侦查大队反映  可以通过欠条,工资清单,劳动合同等证据证明事实  录像:在向对方要钱时你们的录像;  录音:在向对方要钱时你们的录音;  证人:可以带几个人一起去要钱,他们可以作为证人:  催收通知:通过邮递向对方寄送还钱的通知,这个证据效力比较高。  凭欠条和劳动合同到法院起诉主张工资的,如果不涉及劳动纠纷的,法院会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诉讼时效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 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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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骗婚?「甘肃平凉婚姻家庭律师」

骗婚,是以婚姻为诱饵诈骗钱财,或用欺骗手段缔结可撤销婚姻的行为,俗称“放鸽子”是最常见的婚姻诈骗形式。  一方故意隐瞒欺骗对方不利结婚情况,债务纠纷、性取向、家庭情况、婚史、身体缺陷或疾病等。  骗婚特点:  根据中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骗婚人与被骗人的婚姻关系并非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了胁迫婚姻的可撤销制度。所谓胁迫婚姻,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显然,骗婚关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可撤销的婚姻。  可见,根据现行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骗婚既不属于婚姻法中的无效婚姻,也不属于婚姻法中的可撤销婚姻,因此,只能属于婚姻法中的合法婚姻。不过,这种定性有悖于常理。  纠纷处理:  有关婚姻方面的权利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的一部分,而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为无效民事行为。在骗婚案件中,欺骗者的行为是以与被骗人结婚的合法形式掩盖骗取后者财产的非法目的的行为。  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该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而缔结的婚姻应为无效婚姻。做出这样的结论,与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并不矛盾。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之所以成为无效婚姻,是因为这些情形下的婚姻违反了婚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中关于禁止重婚、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不应结婚的疾病等强行性法律规定,而婚姻法的这些规定是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民事行为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具体化。  同时,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并不排斥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中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在婚姻法中的适用。  在骗婚案件中,如果适用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来处理,宣告婚姻无效,适用法律则更加贴切,对当事人权利保障更充分,被骗人可以民事行为无效为由请求返还财产。  因此,基于以上分析,应当在民法通则的框架内建立骗婚的无效宣告制度;这样才能公正地处理骗婚引起的纠纷,同时,对骗婚宣告无效也有利于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如果判决离婚,则诈骗人骗取被骗人财产的行为则不宜作刑事处分,因为离婚是合法的婚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而解除的方式。  主要形式:  往往采取合理合法的形式,不顾及他人的切身利益,来骗取自身经济的提升。在这部分骗婚的人群中,女性不多,主要是男性。  1.男性骗婚,多为同性恋,GAY骗婚,我国有近数千万男同性恋与女性结婚,有的女性面临家暴,有的患上“艾滋病”,有的想离婚却因被胁迫而不成  在中国,有80%以上的同性恋男性,出于家庭与个人的种种原因,考虑与异性结婚,在婚前,他们并不会向自己未来的妻子坦诚表明性取向。  还因为婚姻对男方的巨大红利,男同性恋骗婚已经成为了中国骗婚的最主要的形式。  男性骗婚还有可能因为自身经济条件差,年轻,相貌出众。其选择的主要是生活比较富裕、年岁比较大、离异、单身和有子女的女性对象,通过正式的法律程序获得国家认可的婚姻手续。他们并不在乎女方的容貌和年龄,目的只是财产。当把女方的财产骗到手之后,就会很快提出离婚,从而获得合法婚姻下的巨额经济财富补偿。或者说,他们在结婚之前,就已经与原未婚妻订好了攻守同盟,一旦得手便会与原女友再次组建家庭。还有一种是,在获得妻子的同意之后,制造合法的假离婚,对另一女性实施“骗婚”,以获取丰厚的财产。男性骗婚是骗财又骗色,同时还可以依据女方的社会地位获得一定的社会发展筹码,缩短其人生的奋斗历程。  另一方面,对于老龄妇女实施高年龄段骗婚,其年龄之差在30岁左右。结婚后一旦女方死亡,他就会获得巨额财产的合法继承权,使女方的儿女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援助。按中国的现行婚姻法,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中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应该与时俱进,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应规定再婚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不得继承,只有婚后的财产才能继承。婚前的财产必须由双方的儿女继承。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和谐,使婚前的儿女权益得到公正的保障。  2.女性骗婚。在我国现阶段,女性的骗婚现象没有男性严重,骗婚很多导致儿女对家庭财产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然而,就一般来说,人到老年,失去了人生伴侣,就会感觉到孤独与无助,即便有儿女依偎在身旁,也缺少了另一份情感。生活中的诸多不便,带来的是人到晚年的寂寞和孤独,但愿半路夫妻情意缠绵相伴终生。但现实生活中不尽如人意的事情太多太复杂。  现代社会中的女性骗婚有很多变种。  (1)假离婚。由于家境贫寒,女方在征得丈夫的同意后,签署虚假的离婚协议,得到国家婚姻管理部门的认可后,再寻找具有丰厚财产和退休金的高龄单身以及儿女不在身旁的独居男人,或想再婚且不愿与儿女共同生活的老年人,以诱导和欺骗手段登记结婚。  (2)骗取准生证,女性成为某人的小三后,还甘心情愿地为情人生子,但她们逼于世俗的压力,希望体面地生活,就不惜采取骗婚的手段,取得准生证。  (3)另外,因为女方的老伴已故或者真正离异,又没有能力来供养子女,便寻求再婚来得到家庭经济的补充。  (5)骗婚,也是造成重婚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比较贫困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落后,家境贫寒,有的农村妇女无意或有意地走上犯罪的道路。以蒙骗的手法实施婚姻诈骗,对被骗者扬言自己是独身或者离异、丈夫已故等,来获得他人的同情。往往是以保姆的身份或不领取结婚证与他人同居,以最为恶劣和卑鄙的手段来骗取别人的钱财。其中包括利用合法的手段来诱骗老年人实施财产转移,因为人到老年,病态缠身,神智欠佳,又伴有老年性痴呆症等因素,所以虚假的“合法”的婚姻诈骗才会得手。  (4)在骗婚案件中,也有由于儿女的不孝而使老年人再婚的,这在社会中也是较普遍的。  “骗婚”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由于国家的法律不健全,有漏洞可钻,所以骗婚成了现代法律无法制约的难题。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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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致死一同饮酒的人是否担责?「甘肃平凉律师」

应以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为共饮人的规则原则。  此类案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都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而现行法律没有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因此此类案件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用的除外。  一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并以过错作为确认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因共同饮酒人的过错导致其受到伤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本案中杨某的死亡并非喝酒引起,赵海刚并未实施劝酒行为,而且把杨某安全送回家,对受害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四原告对杨某并没有进行尸检,无法证明他的死亡和喝酒有直接关系,对杨某的饮酒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是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法律又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财产及其他状况,由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给予适当的补偿。出于公序良俗和分担社会风险的考虑,可在必要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本案中杨某虽未劝酒,但杨某确实发生了死亡事实,根据公平原则王某应当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但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共同饮酒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不是承不承认喝酒的问题,而是是否与酒驾死亡的人在一起喝酒,而且是否明知其喝酒后驾车的问题。  现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参与被害人饮酒的所有人,在明知被害人饮酒并要驾驶车辆的,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进行过劝酒的,又没有对酒后驾车行为进行制止,法律是视为你明知饮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因此对于酒驾所造成的后果,由全体参与人共同承担责任。  在聚会喝酒过程中,不能理性控制饮酒,导致过量饮酒而发生死亡的悲剧。聚会过程中,饮酒者与男子之间仅仅是情谊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法律关系,且在饮酒过程中,并无证据证明同饮者对其恶意灌酒,导致受害人陷入危险境地,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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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婚外第三者财物的不当得利返还「甘肃平凉婚姻家庭律师」

裁判规则:  1.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赵海晴等与杨美玲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该处分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法律依据,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该夫妻共同财产。  案号:(2018)京03民终8259号  2.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全部返还该部分财产——徐芬芬诉刘成英等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与婚外第三者长期维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量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赠与给婚外第三人,不但有违公序良俗,并且损害了夫妻的共同利益,其行为无论从性质还是处分权限而言,均应认定为无效,对于夫妻一方给予婚外第三者的夫妻共同财产,受侵害的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全额予以返还。  案号:(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955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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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甘肃平凉交通事故律师」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有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的规定,就是本条所说的有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 、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1.死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3.财产损失赔偿项目: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路规费、工商运营费等。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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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索赔诉讼需要的证据?「甘肃平凉交通事故律师」

(1)亲属关系证明  受害人的近亲属提起诉讼时,需出具与受害人的近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如户口本。若户口信息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赔偿权利人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一份亲属关系证明。只有具有这张亲属关系证明,赔偿权利人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死亡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证明  住所地一般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即可证明。经常居住地需要提供居住证,没有居住证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证明,没有派出所证明的,提供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社保和收入证明等。  2、农村户口的死亡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的,需提供以下证据:  (1)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2)租赁合同及支付租金的凭证;  (3)出租人证明;  (4)居委会的证明;  (5)辖区派出所证明;  (6)暂住证或居住证;  (7)房地产证;  (8)其他与居住一年以上有关的证据。  3、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居住的城镇有稳定收入的证据:  (1)劳动合同;  (2)工资表或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3)社保证明;  (4)纳税凭证;  (5)其他与稳定收入有关的证据。  上述证据有效期均需为事故发生前连续一年或一年以上。  4、有的地区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户口仍没有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起诉前应详细了解当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以上就是胡森轩律师整理的死亡赔偿金索赔相关内容,熟悉这些法律法规在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就不会感到茫然无措,法律是我们最好的依靠。若仍有什么法律问题或疑问,建议在主页发起付费咨询,由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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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查询对方财产明细?

当夫妻双方决定离婚的时候,一般来说就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了,这个时候更多的夫妻是去思考怎样才能获得更多的离婚财产。如果觉得一方没有完全将财产拿出来,那么查询另一方的财产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离婚分割财产是要怎么查对方账户的资产情况呢?  一、银行存款、信用卡查询取证  离婚财产分割中涉及的银行存款问题,应注意两个问题:  (1)法院判决分割的是现有的银行存款余额;  (2)在诉讼过程中或起诉以前对方转移的存款应为赔偿之诉。为此,在调取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时,要调查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存款余额及一定期限内的存取款明细。  一般情况下,对方的银行存款情况当事人或律师均无法直接到银行申请查询,只能由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至银行调取。而法院接受申请的前提是,必须提供对方的具体开户银行名称及银行账号。为此,当事人及律师要做的是,查询到对方的银行账号。  在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收集途径:  (1)对方留在家中的存折及银行卡,对这些材料进行复印或抄录即可;  (2)对方留在家中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  (3)对方的银行存、取款凭证;  (4)对方记录在笔记本上的备忘银行账号。  二、工资报酬查询取证  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的工资报酬并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依据,最主要的原因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以现有财产为基础。因此,查询对方的工资报酬往往是作为对方应承担的抚养费的一个衡量标准。  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请律师去调查,律师开具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介绍信至单位查询时,能够得到对方的工资收人证明,但对于银行工资账号、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的发放情况则会要求法院调取。所以,在查询对方的工资收人情况时,不如直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调取。有的时候,对方可能在短时间内变换了几个不同的单位,则需要到这些单位一一调取。  三、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查询取证  一般来说,股票账户内的资金由两部分构成:  (1)股票的当前市场价值。  (2)股票资金账户内的余额。  实践中常出现争议的是,由于股票的市场价值波动性较大,既可能增值,也可能出现贬损的情况,此时该以何种价格标准进行分割就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法院会取一个时间点(一定期限内的平均值)确定股票的价格,判由持有股票的一方支付一半的对价给另一方。  在离婚过程当中,肯定首先需要清楚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但是有些情况下,其中一方当事人对于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拥有状况并不是特别的清楚,这个时候就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如果当事人不能够亲自到银行调取的话建议找律师帮忙解决。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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