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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索赔诉讼需要的证据?「甘肃平凉交通事故律师」

(1)亲属关系证明  受害人的近亲属提起诉讼时,需出具与受害人的近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明,如户口本。若户口信息未登记在同一户口簿中,赔偿权利人需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一份亲属关系证明。只有具有这张亲属关系证明,赔偿权利人才能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死亡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证明  住所地一般提供户口簿和身份证即可证明。经常居住地需要提供居住证,没有居住证需提供居住地派出所的证明,没有派出所证明的,提供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社保和收入证明等。  2、农村户口的死亡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的,需提供以下证据:  (1)事故发生前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据:  (2)租赁合同及支付租金的凭证;  (3)出租人证明;  (4)居委会的证明;  (5)辖区派出所证明;  (6)暂住证或居住证;  (7)房地产证;  (8)其他与居住一年以上有关的证据。  3、事故发生前一年在居住的城镇有稳定收入的证据:  (1)劳动合同;  (2)工资表或每月有固定收入的存折;  (3)社保证明;  (4)纳税凭证;  (5)其他与稳定收入有关的证据。  上述证据有效期均需为事故发生前连续一年或一年以上。  4、有的地区法院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户口仍没有按城镇户口标准赔偿,起诉前应详细了解当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以上就是胡森轩律师整理的死亡赔偿金索赔相关内容,熟悉这些法律法规在遇到类似的问题时就不会感到茫然无措,法律是我们最好的依靠。若仍有什么法律问题或疑问,建议在主页发起付费咨询,由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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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诉讼多久不能再追诉?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一般的人都会受到较大的惊吓,在慌乱的情况下,肇事司机极大可能会选择逃离事故现场。这里就涉及到了一些问题,交通肇事逃逸有诉讼期吗?诉讼期限是多久?具体我们来阅读下文了解。  一、 交通肇事逃逸诉讼期是怎样规定的?  交通肇事逃逸有诉讼期,最长是15年。  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比较大,被判处实刑也是比较严重的,最高可达到十年,因此在审理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时候是具有从重情节的,如果因逃逸造成人员死亡的情况下还要加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交通肇事罪的第一个刑级的追诉时效是五年。第二个刑级的追诉时效分两种情况,如果判处3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则追诉时效是五年;如果被判处5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十年。第三个刑级的追诉时效分两张情况,如果被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10年;如果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追诉时效是15年。  二、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肇事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肇事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肇事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肇事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肇事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肇事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肇事,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肇事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肇事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是一种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比较严重,甚至会造成伤员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也是比较大的。

文章来源: 胡森轩律师整理  |  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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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

交通事故致车辆贬值到底赔不赔?最高法答复: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主要原因在于,我们认为,任何一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出台,均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综合以上考虑,目前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j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文章来源: 师本领律师整理  |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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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取消城镇和农村赔偿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实践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全省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充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二、全省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三、全省法院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赔付能力不足的案件优先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应当及时判决。四、本意见施行后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意见。五、本意见自2019年12月20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 樊慧莉律师整理  |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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