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在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继子女随双方共同生活,受双方共同抚养教育,存在抚养事实。但在双方离婚时已经约定各自抚养各自子女,抚养费自理,继父母没有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意思表示。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的身份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继父母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双方的抚养关系自然终止。故未成年继子女不是其具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