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和立功如何认定

作者: 张伟律师   |    2020-01-16   |   453人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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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和立功如何认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可向以下单位组织或个人自首: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单位。


(3)城乡基层组织。


(4)以上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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