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意见》17条规定了几类解除或暂时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情形:比如,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再如,公司被限制消费后,它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确因为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的,原来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就是说,不存在恶意变更、规避执行的情形的话,应当予以准许。此外,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为他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或者他的近亲属去世等一些情形,需要紧急赶赴外地的,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人民法院应当暂时解除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