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既然不收取任何费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会显得过于苛刻,好意同乘中的致害应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公平责任为补充。若搭乘人明知驾驶人无照驾驶、搭乘醉酒的人驾驶的机动车等等情形,仍坚持无偿受惠,自愿冒险,造成损害,也应该减轻施惠的驾车人的责任。
2、“有偿搭乘”的归责原则:若搭乘收费标准参照市场价格,则车主与客运合同承运人的地位类似,对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需承担无过错责任。若搭车者只分摊合理费用,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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