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如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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