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家庭装修劳务并按天领取报酬是否为承揽合同

  2020-07-18   |   54人看过

提供家庭装修劳务并按天领取报酬是否为承揽合同

一、提供家庭装修劳务并按天领取报酬

xx应xx要求到xx家中做工,为xx安装天花板和地板。双方约定:xx按照做工天数向xx支付报酬,工钱为每天50元;xx自备工具。几天后,xx在对一块木板实施切割的过程中,被木板中飞溅出来的铁打刺伤眼睛,造成经济损失计8000余元。xx诉至法院,要求xx赔偿其经济损失。

二、是否为承揽合同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双方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佣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如果自己找的其他人来的话一般还是要签定合同,那么对方和自己是不是就构成了承揽关系。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关系中,雇工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当然也包含一定的技术成果,但通常其技术含量比较低,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象。而在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付出的主要是一定技术成果,其次才是一定的劳动力;承揽事项应具有特殊性,它一般需要具备相应的设备条件,蕴涵一定的技术成分,为此,《合同法》规定承揽事项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相类似的工作,同于一般劳务关系中的报酬,其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分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即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象。雇佣关系中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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