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

  2020-06-21   |   137人看过

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

(一)一般寿险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百分之四和投资连结类业务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百分之一。

(二)保险期间小于三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保险期间为三年到五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一五,保险期间超过五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三。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百分之零点三计算。

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业务监管报表。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业务报告应当完整、真实、准确。

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报表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和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注册会计师签名。寿险公司的精算报告应有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的签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报告和报表应有上级公司授权的机构负责人签名和公司签章。

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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