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招用的职工受伤由谁负责

  2020-07-18   |   112人看过

[案情简介]

李某承包了球罐安装焊接工程,张某跟随李某从事焊接工作。2012年5月2日16时,张某在工作中不慎从高处掉落受伤。事发后,张某要求承接球罐安装焊接业务的某化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但该公司以张某并非其招用的人员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法律解读]

仲裁委查明,李某承包的工程本来属于该公司承包的,该公司的主要业务为球罐安装焊接,该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了李某。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公司将属于自身经营范围的球罐组对焊接安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而从张某持有焊接合同以及提供的两名证人的当庭供述来看,可以认定李某在具体施工过程中招用了张某,由此,仲裁委依法认定张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乐东)

律聊网知识拓展: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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