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平行进口关系的复合法律调整

  2020-07-18   |   106人看过

摘要:平行进口因产品跨越一国国界本来属于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基本问题,但知识经济条件下产品所蕴含的巨大无形价值,使平行进口问题在知识产权法中也占据了重要地位。然而对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法律约束只是平行进口法律关系的一个方面,市场竞争公平性的内在要求决定了对平行进口尚需从另外一个视角进行规制——这就是竞争法的规制,由此构成了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平行进口关系的复合法律调整。关键词:平行进口;知识产权法规制;竞争法规制平行进口涉及三重关系,一是涉外产品销售合同关系;二是知识产权关系;三是竞争关系。对于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解释与研究如火如荼,但其他两层关系的重要性却被人们忽略和淡化了。如果将平行进口作为一个过程看待,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关系仅是平行进口过程的一个环节,是控制产品过境的关卡”。准确认识和把握平行进口法律关系,还应当关注产品入关”后的关系,即与本国同类产品的竞争关系。一、单一维度下知识产权法对平行进口的调整任何一门法学学科总能体现出理论比法律规范丰富、实践比理论更丰富的特点。理论往往是沟通丰富实践和抽象规范的桥梁。近年来,知识产权法上平行进口理论获得空前繁荣和发展,其理论建构的基础已经从传统的贸易合同中对有形物”客体的补偿转向对产品上附着的无形物”价值的保护,主要涉及对私权的影响的评价。由于知识产权法的绝对国内法的属性,使得从这一角度评判对私权的认定与维护的价值标准也相去甚远,所形成的一些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决定了平行进口的不同结局。一是权利国际穷竭”理论。该理论是指某知识产权产品被合法售出之后,权利人就不再对该产品的使用和销售享有控制权,对他人的使用权”已告穷竭”,他人转售行为不构成侵权。由此可得出产品的平行进口是合法的,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二是权利国内穷竭”理论,即地域性理论”。该理论是指按照知识产权的属地原则,同一项智力成果按照各国法律,分别于这些国家取得相应知识产权,且其权利内容和效力仅在该制定国领域内得以承认。依此理论,权利穷竭仅适用于国内,平行进口对于平行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仍然构成侵权。三是有限权利限制”理论,这是学者最近提出的一种折衷观点。该理论强调只在一定的条件下权利限制原则才应用于平行进口,一定条件”指依照本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即只有依照本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才能阻止平行进口,基于授权享有的知识产权对平行进口无约束力。这使平行进口问题在该条件下分别与权利用尽、合理使用、强制许可等制度结合起来,成为权利限制原则各自独立、各不相同的表现形式。各国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使得这些理论在立法上的应用无统一的章法可循,加上随着国际贸易关系的不稳定引发国内政策不断变化进而导致司法判例与法律原则的背离更加深了人们对平行进口把握的难度,即便在同一理论之下也很难找到相互一致的法律规范。如专利方面,德国盛行的是权利国际穷竭理论,依据该观点,只要专利权人在享有独占权的条件下将其专利产品投放市场,专利权人已经从专利权中获得利益,其权利随之而被用尽。因此,一般平行进口不侵权。美国对专利权与平行进口问题一直比较严厉,坚守地域性理论”,即权利国内穷竭理论。凡是有效的美国专利持有人都有权请求美国海关禁止侵犯其专利权的商品进口。这源于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知识产权国,其要维护本国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地位,进而维护本国在知识、技术上的垄断地位。也有无视上述理论的做法,如英国有关专利权基于默认许可”原则,在专利产品第一次销售时,若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没有明确提出限制性条件,则意味着购买者对专利产品的任何利用均不会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上述规则既适用于国内销售也适用于国际销售。因此,英国对于平行进口侵犯专利权与否,直接取决于进口商是否违背与专利权人签订的协议,即意定优先。还有的委身于某一理论但又未能从一而终,如日本1994年之前是禁止平行进口的,当时日本强调的是专利的地域性,即强调权利国内穷竭。但是1997年7月1日之后,基于BBS铝制车轮”案的判决{1},众多行业人士称,日本进入了默认许可理论的时代,即明确允许专利权人在出售其专利产品时保留提出限制性条件的权利。此后日本对平行进口究竟采取哪种措施变得很含糊。虽然其出发点主要是考虑本国人的利益,哪种理论符合本国人的利益,就采取哪一种理论。但这种含糊的态度使政府掌握着主动,对平行进口商未免有些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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