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同一行业会不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0-07-18   |   121人看过

经典案例:

江苏省南通市的何-氏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为了吸引消费者选择其装修服务,在当地媒体和南通首届整装团购节上的宣传单中打出“原价2800的科勒马桶,特价抢购599元”。而打出的这则广告引起了南通一家鼎好厨卫用品公司的不满,**公司认为,其系**卫浴产品在南通地区唯一授权销售商,何-氏公司通过广告形式宣传原价2800元的科勒坐便器以599元销售,属于低于价销售,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判定,何-氏为装饰设计、施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厨房用品、卫生洁具等销售,两者并非同一行业。虽然何-氏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亦销售与**公司相同的商品,但两者的客户和消费群体不尽相同,应当不会产生因为何-氏公司的行为而使**公司在销售**卫生洁具的市场中难以继续经营或被排挤出市场的情形。此外,何-氏公司制作的宣传广告明确载明:原价2800元科勒马桶,何-氏补贴价:599元!表明其系为推广装修服务通过自身补贴而低价销售,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选择其装修服务,而非占领该类卫生洁具销售市场。

律师说法:

禁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价倾销行为。这里的竞争关系应作狭义理解,竞争主体应为相同行业,经营相同或近似商品,竞争目的系为争夺同一群体的消费公众。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须同时符合法定要件: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本案中,何-氏公司在与客户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提供给客户的K-4728T-0科勒坐便器价格为599元,低于科勒公司同期850元的出厂价,也低于何-氏公司830元的进货价。虽然,该案可以认定何-氏公司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何-氏公司低于成本销售的目的在于吸引消费者选择其装修服务,而非占领该类卫生洁具销售市场,在主观上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和目的,且**公司是**卫生洁具在南通地区唯一授权的经销商,对该产品的销售应具有优势地位,而何-氏公司在销售**卫生洁具市场上显然不具有明显的市场优势和竞争力,也就更谈不上其实施的低价销售行为能够排挤竞争对手,故不能认定其低价销售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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