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低价中标的法律环境

  2020-07-18   |   83人看过

关于投标价格的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害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3)财政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一)打分法。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4)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5)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6)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委《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四条技术简单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技术复杂或技术规格、性能、制作工艺要求难以统一的货物,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最低投标价不得低于成本。

归纳以上法律依据、法规等依据我们可以明确归纳两点:

一是最低投标报价法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方法之一;

二是最低投标价应以不得低于其成本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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