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条件的科技项目就不宜实行招标

  2020-07-18   |   88人看过

(1)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项目指标不易量化),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项目;

(2)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3)只有两家以下(含两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部分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且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项目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1)选择的项目符合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2)选择的项目应属于经济或社会发展中带有普遍意义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前导技术研究和攻关等。

对企业专有技术的研究不宜作为招标项目;

(3)项目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

(4)有一定数量的具备承担项目能力的单位,能够引起有效的投标竞争,即至少有3家以上单位参与投标竞争。

科技项目招标是否需要标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项目是否必须设标底没有提出明确要求,第十四条规定“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正在制订的《江苏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的,标底编制过程和标底必须保密。

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

由于科技项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而一般都不编制标底。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有哪些特殊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是工程建设项目。从招标的法定条件看,科技项目招标属于自愿招标,而不属于法定强制招标,但只要采用招标方式,就要合法。

总的说,科技项目招标有以下的特殊性:

(1)科研开发富有探索性、创新性,存在较大的风险。

为了降低风险,科技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第一阶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课题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是最终确定中标人;

(2)科技项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由于研究深度不同,其所需经费也不一样,因此投标人的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理由,需要综合分析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研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诸多因素。

科技项目不能进行招标的时候,应该来律聊网上做个咨询问问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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