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房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标的物风险应如何承担

  2020-07-18   |   76人看过

买卖房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标的物风险应如何承担

房屋已经交付使用,风险应当由被告承担。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判断标准。

我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现行《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交易房屋灭失的风险确定的标准是房屋是否完成交付,而非房屋是否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而且从有利于保管标的物免遭损害的角度讲,标的物在谁手里,谁较容易保护标的物,谁就应承担标的物风险,标的物易手,风险也就应当同时易手。因此,标的物的风险应当随标的物的交付而转移,是标的物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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