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反诉

  2020-07-18   |   166人看过

如果自己也遭遇人身财产损害的,是可以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反诉的。

反诉是指在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对案件裁判之前,被告为了抵消或部分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新《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在公开审理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合并审理。法律规定反诉制度,是对被告的一种特殊的保护,可以使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促进本诉的审理,使本诉于反诉同时解决,简化诉讼程序,提高人民法院办案质量与效率,避免人民法院对两个相关案件做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更好地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反诉的条件

1、反诉必须针对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

2、只能向审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3、提起的时间,必须在本诉起诉之后至举证期限届满之前。

可见举证期限届满前是能否反诉的时间界限。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的,为有效反诉;反之则为无效反诉。如果反诉无效,该怎么办?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当事人采取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4、反诉提出的问题必须与本诉有牵连。

本诉与反诉之间的事实必须有牵连,如果两种事实没有牵连,如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居住的房屋所有权是他的,被告又要求原告必须偿还欠款。这两问题没有联系,被告提出还债问题不是反诉,如有必要,应另案起诉。

反诉的特征

1、反诉具有相对性。

反诉是法律赋予被告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于的诉讼权利。

2、反诉具有时间性。

反诉只能是被告在第一审程序开始后,在对案件裁判之前提出。

3、反诉的事实根据具有客观性。

反诉的事实根据、理由、请求事项是客观存在的,并且具有诉的要素。

4、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

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5、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既相互牵连又各自独立。

6、反诉的目的除抵销、吞并、排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使本诉的原告败诉外,还对本诉的原告主张独立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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