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交通肇事罪判刑多久

  2020-07-18   |   61人看过

发生交通事故后法律上是根据不同情节来量刑的,这里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具体列出了相应情节的相应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根据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

(4)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无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4、重伤一人,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可以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等。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种《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一人,可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又逃逸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5万元以上,又逃逸的。

2、造成重伤一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问题的相关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的。

3、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5万元,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犯了以上三条的都要增加以下三条基准: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3)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的刑期。

五、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2、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每增加重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3)每增加死亡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10万元的,可以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

4、符合上述第(5)至(7)种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节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