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鉴定时机确定标准是什么及鉴定材料又有哪些

  2020-07-18   |   127人看过

一、治疗终结和交通事故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交通事故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交通事故鉴定时机:交通事故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伤残伤残。

律师提示:

由于受害人遭受的伤残程度不一,导致住院时间有长有短。受害人做伤残交通事故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需要更长时间。

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交通事故鉴定资质的司法交通事故鉴定机构进行。

二、交通事故鉴定材料的确定

很多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做伤残交通事故鉴定时,丢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导致无法做伤残交通事故鉴定。

当事人做伤残交通事故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病历复印件和当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

律师提示:

带齐交通事故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交通事故鉴定的保障,司法交通事故鉴定机构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残交通事故鉴定书。

如果司法交通事故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交通事故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吊死在一棵歪脖树上”。

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司法交通事故鉴定工作的重要性,交通事故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其公正性、权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不容质疑。

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交通事故鉴定常识,熟悉司法交通事故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正义永存。

有关司法交通事故鉴定知识的阐述,请参阅笔者写的《律师应当掌握点司法交通事故鉴定知识》和《医疗纠纷诉讼的关键在于司法交通事故鉴定》等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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