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索赔需提供哪些证据

  2020-07-18   |   327人看过

交通事故索赔需提供哪些证据

一、证明身份证据

1、法定代理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部门的户籍关系证明;

2、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个体业户: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4、死者近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由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由管辖区的公安部门盖章)二、财产损失证据

1、车辆损坏的评估单,修理施工单及发票;

2、财物损失清单;

3、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死亡物价部门的评估单;

4、不便提交的大宗物品,易烂霉变和不易保管的物品,应有原物的照片,估价证明及鉴定结论。

5、营运车辆每天营运收入的证明;

6、机动车行驶证;

7、停运时间的证明。主要是修复期间的证明;8、行驶线路等证明。

三、医疗费证据

1、抢救医院和县级以上医院的抢救费用和医院的医疗费单据;

2、医院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转院治疗证明,法医鉴定书;

3、医疗终结后,需要继续治疗的费用,应当有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

4、自购药费单据,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

5、死亡证明及法医尸检证明(后者应道交警队取)

四、误工费证据

1、误工日期证明。如能评残则至评残前一日,不能的话依据人身损害误工日为准。

2、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3、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4、当事人还应提供户籍证明,身份证明等项证明。

5、企业单位的工资证明(公章)、事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营业执照(公章)、劳动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五、护理费证据

1、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的证明(在诊断证明上写);

2、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赔偿办法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予以赔偿。

六、交通费证据

转院治疗或到医院就诊的,其本人和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有关的交通费,一般按照实际必须的普通交通工具的票据。特殊需要乘坐出租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二等舱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证据

1、抢救或住院治疗期间的天数证明;

2、赔偿标准按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证明。

八、营养费证据医疗机构的意见。

九、残疾赔偿金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重新评定书。

2、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3、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标准。

十、丧葬费证据

运尸费、火化费、一期骨灰盒存放费凭殡葬部门的舒服单据。骨灰盒费、寿衣费依当地中等价格为准。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证据

1、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2、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3、在校学生学校的证明;

4、街道或乡(镇)政府及派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十二、死亡赔偿金证据

1、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上一年度标准。

2、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

3、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户口、身份证明及街道、乡镇政府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十三、住宿费证据

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在外地住宿的,应有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同意的证明及住宿的发票。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的赔偿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属于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审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可以征求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的意见,以利于案件的处理。处理非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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