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2020-07-18   |   109人看过

1、这是充分保护人的主体性权利的需要。在社会不断进步的现今社会,精神权利越来受到重视是个不争的事实,人们更加偏重于对精神权益损害的填补和保护。诚然在交通事故的处理已十分规范的法律体系中,再引进一个新的精神损害赔偿,可能会给一个运行很好的体系带来一些混乱,但当现有的法律学说难以应对这些新矛盾时,在社会不断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在法律研究不断深入,精神生活更为人们所重视的今天,采取肯定说则顺应了社会的发展潮流。

2、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的救济不仅有助于推进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达到抚慰受害人的目的,而且能够达到教育惩罚侵权人,引导社会努力形成尊重他人人身权利,尊重他人人格尊严的法律意识和良好社会风尚的目的;同时也可以不断推进处理交通事故法制的统一,促进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和改进。

3、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的救济符合侵权法的一般原理。一般侵权人身损害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二者都是对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损害;在构成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的基础上二者都能造成人的精神损害;而且,一般侵权的人身损害后果往往并不很严重,而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较为严重,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多为重伤、残疾、甚至死亡,且一次事故同时造成多人受伤或伤亡。在贾*宇诉**国际气雾公司、龙口市**用具厂及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贾*宇因卡式炉爆炸造成面部烧伤,法院认为“无可置疑第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痛苦,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据此,判决由气雾剂公司、用具厂共同赔偿原告贾*宇273257、83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0元。而在同一法院审理的刘-莉诉姜*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刘-莉被姜*新驾驶的轿车撞伤,经医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及动眼神经性瘫痪。但法院判决姜*新赔偿刘-莉医疗费20万元,却未有精神赔偿的内容。有损害就有救济,因此,如果说在一般侵权中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更应确立精神损害赔偿。

4、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确立精神损害的救济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民法通则并没有排除在特殊侵权损害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最高法院精神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即突出了保护人的基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理论上称为“物质性人格权”,是精神人格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物质基础,其受到侵害往往伴随巨大的甚至是终身不可逆转的精神损害。最高法院这一司法解释实现了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精神人格向物质人格的发展,是人格司法保护的进步。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予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无疑也是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损害。根据逻辑推理,既然侵犯公民身体健康应予赔偿包括精神赔偿,那么交通事故同样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在应予赔偿中不应排斥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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