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2020-07-18   |   144人看过

代位继承与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赵*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刚。赵-宏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光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于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光生一子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留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额发生纠纷。

[问题]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光的遗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答:

1.钱某的主张成立,赵-扬有权继承赵*光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赵*光的合法妻子,但赵-扬属于钱某与赵*光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2.赵-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但赵-宏的儿子赵*刚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因此,王-英作为赵-宏的妻子,并不是赵-宏的晚辈直系血亲,不符合代位继承的条件,应由其儿子代位继承,王-英只在赵*刚成年之前享有代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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