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人可以向被继承人的债务人行使权利吗

  2020-07-18   |   97人看过

转继承人可以向被继承人的债务人行使权利吗

其核心是限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即继承人只需在继承遗产的限度以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不需以自己的财产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负责。这种制度符合现代家庭成员人格独立、责任自负的理念,具有其积极的利益。但是它明显是保护了被继承人的利益,而忽视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必须所涉及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这是现代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精神的需要,也是评判法律之善、恶的标准之一。现行继承法未给予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权益以平等的保护,是其存在严重的缺陷之一。

(一)没有对接受和放弃继承规定明确的期限,使得继承关系长期不稳定

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意味着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的地转归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债务由继承人承担,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通常情况下继承人不仅仅只有一个,这就需要在一个合理的期限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使被继承人的所遗留下来的债权债务能得以尽快了结。然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的确定必须要到“遗产处理前”,在此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此外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处理的期限,使得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有无期限存在的可能(现实中这种无期限状态不乏事例)。这种不稳定状态对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很不利。1、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有碍财产的利用和改良;2、继承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遗产也难以确定,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3、埋下继承纠纷的隐患。

(二)被继承的债权人缺乏救济手段,利益难以得到保护

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将遗产转移、隐藏、挥霍、浪费,或者不善经营为导致亏损,或者擅自将遗产由于清偿自己的债务等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屡屡出现,债权人常常遭受严重损失。但是债权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的因遗产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而享有的追夺权外,几乎没有任何其他的权利救济措施。这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交易的安全,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败坏社会道德风尚。法律在这种时候已经不应当保持沉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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