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赠与的产品有瑕疵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划分

  2020-07-18   |   384人看过

卖方赠与的产品有瑕疵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如何划分

《合同法》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在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是赠与人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赠与人也负有瑕疵担保责任,附义务的赠与就是其中之一。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因为受赠人接受赠与以履行一定的义务为条件,根据公平和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既然受赠人为接受赠与履行了一定的义务,那么与之相对应的,赠与人就应当在一定限度内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受赠与人的权利不受损害。从房地产公司免费赠送冰箱的行为上看,这是一个赠与行为,但是赠送附有购买小户型房产的前提,也就是受赠人拿到赠与物(冰箱)的先行条件之一,是赠与合同中受赠人的义务。这就使得这次赠与变成了一个附义务的赠与。我国《合同法》第191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在上述案例中,房地产公司和钱某之间就是一个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因此房地产公司应当对冰箱的瑕疵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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