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以外的人对遗产的分配

  2020-07-18   |   134人看过

根据相关法律,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外的人原则上不能参与遗产的分配。但有两种人例外,他们可以适当分得遗产。需要注意的是,他们可以分得遗产,但是不享有继承权,故不是遗产继承。一种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第二种是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继承法》第十四条)。

《继承法》第19条规定:“被继承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法继承第10条的规定继承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分配规则:

1、可以分配的份额。可以“适当”分得遗产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其可以分配的遗产份额,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继承法意见》第31条)。

2、适当分得遗产的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救济。(1)可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起诉即通过诉讼维权。(2)遗产分割时不知权利受侵害而未维权的,可以在遗产分割后2年内请求重新分割遗产。(3)遗产分割时明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未主张权利的,遗产分割后请求重新分配的,不予支持。(《继承法意见》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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