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老年人婚姻是否承担责任

  2020-07-18   |   123人看过

干涉老年人婚姻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作为法律上负有义务的赡养人,针对老人、身体行动不便需要护理等特殊情况,应当在各自义务范围内承担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疾病治疗护理等法定义务。另外,保障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应有之义,婚姻法第二条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制度中的首要内容。婚姻自由既包含了年轻人的结婚自由,也包括老年人的再婚自由,这一内涵本来是不言而喻的。然而现实生活中反映出的突出问题是,丧偶或者离异的老人不在少数,而老年人再婚是障碍多、麻烦大、难上难。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有极大的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赡养老人也为国法所不容,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刑法的规定给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和婚后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

高龄夫妻之间形成的长期稳定的婚姻和伦理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应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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