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是否具有继承权

  2020-07-18   |   106人看过

两位年近中年的男女没有领取结婚证,20多年相依为命。男人丧生于车祸,留下的50万元存款成为儿子与“妻子”争夺的焦点。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继承纠纷。

李某与张某先前都有过一段婚姻,各自都有一个儿子。1985年两人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便居住在一起。两人租了一家店铺做起了服装生意。2008年李某出车祸去世,和前妻所生的儿子小李从上海赶回来料理父亲的丧事。在清点父亲财产时,意外发现父亲有一张50万元的存折,随后便将钱全部取出。张某知道后,提出这笔钱是自己和李某共同打拼所得,是作为生意上的周转资金以备不时之需的,小李不能擅自拿走。然而小李称自己是父亲唯一的继承人,有权继承父亲所有遗产。

交涉无果,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50万元存款是自己和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小李应将其中一半返还给自己,剩余一半应依法分割。

在对各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法院认为李某和张某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张某所提供的证据之间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张某与李某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李某死亡时止的事实。因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法认定李某与张某存在事实婚姻。小李取出的50万元存款应作为李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一半份额,故李某的遗产仅为25万元。

我国《继承法》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因此,张某和小李是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的遗产应由配偶张某、儿子小李共同继承,各半享有。

法院最终判决小李返还张某3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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