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史较短,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2020-07-18   |   114人看过

【案情介绍1】

2004年6月22日,东丽区男青年卢某与女青年赵某登记结婚。按照习俗,卢某共计给付赵某彩礼款2万元。同年10月1日,二人举行结婚仪式,随即开始共同生活。在此期间,双方常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今年3月15日,二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开始分居。当月23日,卢某以与妻子赵某婚后未建立真正的感情,已无法共同生活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并提出赵某返还彩礼款请求。庭审中,赵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款。

【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后准予二人离婚,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没有支持卢某返还彩礼请求。

【案情介绍2】

苏某与江某于2001年7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3年7月20日,双方因故发生争吵后分居生活,女儿随父亲苏某生活。同年9月15日,江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离婚。2004年6月23日,江某再次起诉,经法院调解,双方和解。今年4月13日,江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对此诉求,苏某表示同意,但要求抚养女儿,并要江某返还彩礼款。

【法院判决2】

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由于苏某给付彩礼后双方已结婚,且该彩礼的给付并未导致苏某生活的极度困难,故其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苏某抚养,江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个人财产归个人。

针对上述现象,有关法官分析指出:

首先,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有关彩礼返还方面的问题时,通常情况下法院依据《婚姻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解释(二)》第三条二款三项规定的返还彩礼情形之一为:“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而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

另一个原因就是给付彩礼一方难以提供有力证据。由于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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