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时的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2020-07-18   |   143人看过

分居时的财产损失谁来承担

分居期间的财产损失主要就是产生新的债务。关于夫妻分居后新生债务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一)从夫妻分居后的债务特点来看,根据民法学上关于债务承担的一般原则,债务的承担者一般为债务的主体,而分居后在债务的主体上、行为上具有单一性的特征,如果此时仍然要以夫妻共同财产损失来负担,既显失公平,也与权利征收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相违背;

(二)从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看,其第19条第3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我们由此可以推出分居后夫妻债务负担的原则,即夫妻分居期间的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的例外情形,这样做,对处理夫妻之间财产分割既方便、公平且可行。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先分居后离婚时在财产的处理方面往往发生争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既适用于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也适用于当事人协议离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离婚后,另一方发现对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分居离婚的能否要求赔偿

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

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

无论分居与否,只要满足以上情形,便可要求赔偿。这就是说,分居与离婚赔偿没有必然的联系。分居与否,不影响离婚赔偿。

在分居之前就要商量好财产、损失债务等等的问题,不要稀里糊涂的就直接分居了,不然的话后果是会特别严重。分居时的财产损失要求对方承担却遭遇拒绝时要多问问律师,在律聊网有许多律师能给你提供免费的帮助,欢迎到律聊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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