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没有离婚签订了离婚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020-07-18   |   116人看过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原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是否有效,产生了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和罗某在第三人见证下达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刘某和罗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有效,法院应支持刘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刘某所有。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和罗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的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实际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此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而刘某和罗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双方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并没有生效。因此,不应支持刘某的此项诉讼请求。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一种有关身份的协议,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本案中,刘某和罗某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不属于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形,其因离婚形成诉讼,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根据离婚时财产的状况处理。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