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应当如何保护自己

  2020-07-18   |   389人看过

在2015年的时候,我国便颁布了《反家庭暴力法》,以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其中明确了家暴的预防、处置,也公布了人身保护令如何申请,还明确了相关机构的责任,以达到对家庭暴力的防治和处罚。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了解法律的人,苦苦忍受着家暴,然后因为不堪忍受,失手便杀了对方,例如白某的案子。

此事发生在邢台市,事件经过如下。

白某和赵某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儿一女,事发时,女儿还在读大学,儿子上小学。白某经其老姨介绍给赵某,结婚有20余年,赵某是货车司机,白某在家操持家事。赵某好喝酒,喝完就喜欢找白某的茬儿,打白某。

2017年的一天,赵某没有出去拉货,而是喝了酒在家休息。白某送完儿子上学后,肚子不舒服,便去买了点药,再回家。回到家,赵某便问白某去哪了,为什么才回来,白某不理,径直去了卧室倒水吃药。赵某追至卧室,将白某吃药的水泼在了白某脸上。因此,二人爆发争吵,不多时,赵某便开始殴打白某。

白某一边呼喊“救命呀”,一边拼命护住头和身体。但是喝了酒的赵某,像着魔一般持续殴打白某。挣扎中,白某用手掐住了赵某的喉咙,但是赵某很快就要挣脱了,白某想到赵某先前就表示过,要打死她。所以白某很害怕,发现床头上有个灯罩,上边有根丝带,便用丝带勒住了赵某的脖子,等到赵某不再动弹才松开。惊魂未定的白某,拿出手机给自己老姨打了个电话,后报警。

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查明,赵某一直有家暴的行为,白某在此期间,找过赵某父母,找过村委会,找过妇联,因为怕被报复而没报警。作为一名缺少文化的妇女,白某用尽了一切自己能想到的办法保护自己,但是结果依然是一场悲剧。究其原因,可以简单总结如下:

1、因为孩子,不忍离婚。在官方公布的判决上,可以看到白某女儿的证词,其证实其父亲常常殴打其母的情况,且表明,在上了大学后,白某曾经对自己诉苦说道,如果不是因为儿女,早就和赵某离婚了。

2、虽然各方进行了调解,但依旧没有效果。在判决书上,我们可以看到,村委会以及妇联都安排了人员进行调解,赵某也保证了不喝酒不打人,但是不出几天必然再犯,各方在证词中提到,调解无效后也不再好管此事。

综上来看,白某虽然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的,但是其因为孩子而苦苦忍受家暴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愚蠢的。

曾经犯罪心理学家统计过,在家庭暴力中,女性因不堪忍受家暴杀死丈夫而犯罪的,绝大部分女性对犯罪结果均供认不讳,且不后悔。在很大程度上,她们认为自己解脱了。我相信,在某种程度上,白某也觉得自己解脱了,只是对于孩子,她大概是愧疚的。

最终,因为儿女的谅解,村委会的减刑意见书等的提交,白某因为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而获有期徒刑八年。

律聊提醒:

1、不要因为孩子,而忍受家暴不忍离婚。要相信,有家暴的家庭,给孩子营造的也是不健康的生存环境,对孩子的伤害并不一定比离婚带给孩子伤害小。

2、《反家庭暴力法》中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从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可以看出,遭受家庭暴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人身保护令,且无论离婚与否,法院都应该受理。

从第二款来看,针对白某的案子,村委会、妇联做了一定工作,但并不到位。白某可能因为缺乏法律知识,害怕赵某而不敢去法院申请,这个时候,相关机构应当代劳。故不得不说,这二者也有几分责任。

3、在遭遇家暴时,应当学会保护自己,不要硬碰硬,收集好证据,直接去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应当申请人身保护令就去申请。若是顾虑孩子忍受家暴,那大可不必,毕竟对方都动手打人了,你与“魔鬼”同居,还能给孩子好的生活环境么?

4、遭遇家暴后,应当及时报警,固定好受伤证据,严重时,及时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积极寻求家人,社区,法律的力量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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