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协议”是否有效

  2020-07-17   |   93人看过

案例:

据《重庆晚报》报道,为了让婚姻和爱情更牢靠,重庆妹儿除了需要结婚证书外,还创造性地发明了“爱情协议”。协议内容是这样写的:夫妻双方自愿签订此协议。夫妻忠实于对方,不支持第三者插足,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如有以上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在离婚时须放弃全部家产分割权,并一次性赔偿无过错方精神伤害费20万元(此费用标准自协议签定之日起每5年增长10万元)。过错方必须放弃子女的抚养权,每年仅可探望一次……过错方每月支付子女的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18周岁”等。据称这种“爱情协议”正在重庆市悄然流传。

在这份“爱情协议”中还规定“放弃全部家产分割权”、“一次性赔偿精神伤害费”、“放弃子女抚养权”、“每年仅可探望子女一次”等附加条款,从这些条款上我们不难看出,他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一些带有限制性的惩罚条款,这种限制就是“离婚”,这种“惩罚”就是协议中的一些附加条款。因此,这种带有限制和惩罚性的条款当属无效。法律虽然鼓励当事人自治,但自治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前题下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这种协议不具有限制和惩罚条款,就其对财产的处理和赔偿来说,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由于这份协议中出现明显的“限制”和“惩罚”内容,因此,这份协议归于无效。

把“爱情协议”作为约束婚姻的条件,这个看似进了保险箱的东西并不就真得那么保险,因此,这样的“爱情协议”是不值得肯定和倡导的。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间只有在相互信任的前题下,真诚面对爱情,严肃面对忠实,婚姻才不会出现畸形,才不会发生婚变。只有每个细胞都健康,社会才会进步才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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