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之比较适用

  2020-07-17   |   102人看过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之比较适用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与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比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出资”,在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不明时适用,即夫妻购房,父母出资,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不是借款关系一般都认定为赠与。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中的“出资”,有一部分观点认为此处的“出资”指父母出全资购房,最高人民法院吴晓芳、杜万华、程新文均持此观点。

还有一部分观点认为此处的“出资”不特指出全资,部分出资(首付款)也适用,如最高人民法院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就采用了此观点,此外丰台首例“房产加名案”也采用了此观点。

律师认为,此处的“出资”应为出全资,更为合理。依据中国国情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国夫妻财产制普遍为夫妻共同财产制,除非双方有特殊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解释三第七条,既然一方父母的出资可以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那么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该赠与已经为夫妻共同财产了,除非赠与合同另有约定。反推一下,假如一套房产100万,一方父母出资10万为已婚子女购房,房产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其余首付款及贷款均有夫妻双方完成,依据解释三第七条,该套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这显然有失公平,也有悖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的立法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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