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军人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2020-07-17   |   151人看过

如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则规定了对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等行为,给予更重的处罚。除此之外,军人在婚姻、家庭方面还享有其他公民享有的一般权益。在恋爱与结婚过程中,根据婚姻自由的原则,军人享有自由恋爱、自愿结婚的权利,其恋爱与婚姻不允许他人加以强迫或干涉,也不允许有借婚姻索取军人财物的行为。在家庭关系中,军人无论作为丈夫还是妻子,都在家庭中处于平等地位,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与配偶同样的权利。例如,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有继承家庭成员遗产的权利;有依法收养子女的权利;当军人需要抚养或赡养时,有要求家庭成员抚养或赡养的权利;当遇到家庭暴力或受到虐待时,军人有请求有关组织与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的权利,等等。在离婚时,军人有自愿提出离婚要求的权利;有要求组织进行离婚调解与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权利;有要求与配偶协议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配偶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军人有向配偶请求补偿的权利;如果是因为配偶的过错导致离婚,军人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军人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如果原配偶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时,军人有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权利;当军人与原配偶自愿复婚时,双方有复婚的权利。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