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条件是什么

  2020-07-17   |   186人看过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坏军婚罪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

客体

一、破坏军婚罪侵犯的客体是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关系中的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

客观方面

二、破坏军婚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婚姻法的一夫一妻制的规定;

2、行为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

主体

三、破坏军婚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破坏军婚罪的犯罪对象是现役军人婚姻,因此非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可构成破坏军婚罪主体,现役军人和现役军人的配偶结婚或者同居,也可构成破坏军婚罪主体;两个现役军人重婚或者同居,而他们的配偶都不是现役军人,不构成破坏军婚罪主体。

主观方面

四、破坏军婚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不知而与之结婚或者同居的,不构成破坏军婚罪。

人民法院审理包括军人离婚在内的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这里的“两审”,是指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其中第一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大部分军人离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有着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别规定。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

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

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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