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抗辩权成立则对方的履行请求权消灭吗

  2020-07-17   |   114人看过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抗辩权成立则对方的履行请求权消灭吗

这个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权利。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

二、同时抗辩权成立要件

⑴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发生相互间的对价或牵连关系。双务合同的对价性,只强调履行和对待履行之间具有互为条件、互为牵连的关系,要求履行和对待履行在义务的负担上大体相等,但并不要求绝对相等,也不需要在经济上完全等价。这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

⑵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正因如此,当事人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造成给付迟延的要付迟延责任;若一方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则要由另一方举证证明其已履行或对方负有先给付义务方可免责。

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是同时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之一。只有当双务合同双方债务同时届期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和先给付抗辩权适用于有履行先后顺序的合同当中,不要求合同双方均届清偿期。

⑶须对方未履行或未提出履行债务。我认为这里的未履行应作广义的理解,包括迟延履行、

不完全履行和部分履行等情况。当合同的一部分或全部没有被完全正确地履行且其与另一方给付义务存在牵连关系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延缓其给付的义务。同时,还可以针对对方未完全正确履行合同造成的后果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还必须履行或提出履行其相应义务,表明其积极维护合同关系的态度。

⑷须对方对待给付是可履行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设立就是为了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其债务,当对方的对待给付不可能或是给付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就了没有意义,则要通过合同解除制度来解决。

⑸未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被排除。若一方已为部分给付,对方不对待给付有违诚信原则的就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给付。诚信原则还要求双方当事人要忠实于合同关系,即使一方有违约的情况,对方只能推迟履行以等待抗辩事由的消灭而不得拒绝履行。

可见,存在以下情况时排除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

①有先给付义务;

②双方所负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比如依据合同性质或约定,双方义务彼此独立无牵连关系则一方不为给付不能成为另一方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理由;

③违反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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