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抗辩权的特征和类型

  2020-07-17   |   119人看过

民法中的抗辩权的特征和类型

抗辩权是义务人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拒绝履行的权利。是针对请求权的。抗辩权分为永久抗辩权和一时抗辩权。永久抗辩权,是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永久拒绝履行的权利,如因诉讼时效完成而拒绝履行债务。一时抗辩权,是在相对人请求给付时,暂时拒绝履行的权利。

1、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履行抗辩权:

①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②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辩权——参见合同法68、69条

在我们的生活中,不管是人际关系的处理经济交往,我们都应该怀着诚实的心态去面对和处理这些事情,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合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样才会减少民事纠纷,和谐共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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