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方责任险责任认定案例

  2020-06-24   |   172人看过

案例2:原告齐正(化名)与原告徐娟(化名)系夫妻,生有一子齐-志(化名)。齐-志与被告宋-建(化名)同属北京市某区成人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成教中心)直属的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职业学校)的学生。2003年3月中旬,齐-志与宋-建因上网问题发生矛盾,同年3月20日,宋-建在职业学校内对齐-志进行殴打。次日下午,在职业学校内,宋-建用预先准备好的双刃尖刀刺齐-志左腹部一刀,刺破腹主动脉,致齐-志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宋-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0845.58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57200元、丧葬费16404元、急诊费841.58元、其他费用1400元、办理丧葬事宜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并认为,因事故发生在职业学校校内,职业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保护、管理、教育的职责,又因职业学校系成教中心直属管辖的学校,故成教中心亦应对齐-志的死亡与宋-建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越来越多的学生校园意外伤害案将学校和教师推上了被告席。不管学校和教师有没有责任,只要事情发生在学校或者是在学校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学校和教师就随时面临着被推上被告席的危险。许多家长认为,既然孩子交给了学校,就不容许有一点点的闪失。即便是课外时间、第三人的责任,甚至是一些无法预料的意外事故和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的伤害,家长们也认为是“学校没有管好”,出现事故也就是学校的责任。以上两个案例只是全国学生意外伤害中的一小部分,其中关键问题是,在每个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学校是否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环境的不断完善,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促进了责任保险的不断发展,其中校方责任险在各省市政府的不断推进和完善便是一个明显的例子。责任保险是具有很强的社会管理的功能。目前,北京、上海等城市及相关省份都已经或逐步在推行校方责任险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社会效益。

从保险经营的角度,责任保险只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精神损害一般是不在赔偿范围内的。因此,我们只从学校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角度来分析校方责任险应承担的相应赔偿责任。

首先要明确的是,学校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中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学校发生了侵权行为。校园侵权应该是指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中,受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以及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学校依法应该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事故。若将学生伤害问题完全等同于学校事故是不合适的。校园侵权中受害人必须是正扮演学生的角色。同时在校园侵权中,是否应该考虑学校的法律责任,其前提是校园侵权是否发生在学校对学生应当承担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如果校园侵权并非发生在学校对学生应当承担法定职责的期间或地域范围内,则不应轻率地认为学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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