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院审结一起绝育后怀孕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0-07-16   |   142人看过

做了绝育手术,按常理一般不会再次怀孕。而绝育手术2年半后,却意外地被确定怀了孕。这到底是医院手术有误,还是另有原因?认为医院应为自己再次怀孕承担责任的韩女士,在做完人流手术后,将当初为自己做绝育手术的医院告上了法庭。今天,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韩女士上诉,维持一审朝阳法院做出医院负担韩女士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514元的判决。

2000年5月31日,北京某医院为外地来京做家政服务工作的韩女士进行了输卵管绝育手术,并将切除的组织做了病理检验。一天后,病理检验报告确认未见病变。2002年12月5日,韩女士在该医院经B超检查确定为宫内早孕,并于第二天支付494.3元进行了人工流产。术后,韩女士向其服务的客户申请留职停薪1个月。

2003年3月,韩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因医院的绝育手术不成功,导致自己再次怀孕,对自己身体造成极大损害。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误工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3400余元,并赔礼道歉。医院则认为,在对韩女士进行输卵管绝育手术时,严格按照医疗规程操作,病理诊断也证明没有过错。同时,经检索资料表明,输卵管绝育术后,因血管丰富,再生能力强等原因造成复孕的发生率在1.5-17.1‰,多发生在术后2-6年。且据有关规定自己实施的绝育术不属于医疗事故,也非一般侵权,故不同意韩女士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韩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病历材料等证据,医院在对韩女士实施输卵管结扎术过程中,没有违反操作规程。接受输卵管结扎术后复孕是目前医学上还难以避免的。韩女士坚持认为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能提供充足证明,法院难以采信。且一审法院考虑到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及案件的实际情况,已确定医院承担韩女士因复孕产生的部分费用,韩女士上诉坚持其原诉请求,法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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