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2020-07-16   |   82人看过

一、旅游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旅游合同一般不会约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出现争议,旅游合同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对此有两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认为,旅游合同实际上对于合同的履行地点已经有了约定,即整个旅游的行程范围都是合同履行地。一般而言,从游客开始处于旅游公司的控制之下合同即开始履行,从游客受旅游公司控制到结束受旅游公司控制的所有地点都是旅游合同的履行地。

2、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对于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旅游合同因为其合同履行地域跨度较大,没有办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所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旅游合同的履行地应当在旅游公司的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二、旅游纠纷解决的办法

1、协商协商,又称自行协商解决,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所发生的旅游合同纠纷。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的法律,政策的规定,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处理方法。

2、调解调解,是指旅游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主管部门、第三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解决纠纷的一种办法。由哪个部门主持调解合同纠纷,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主持调解的部门,也可由单方提请有关部门主持调解。

3、仲裁仲裁,包括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两种。国内仲裁是指合同仲裁机关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所进行的裁决;涉外仲裁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书面协议,自愿将彼此之间的争议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方法。

4、诉讼诉讼,就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的活动。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是解决旅游合同纠纷的最终方法。

三、旅游合同的法律特征

1、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

提供旅游服务的当事人,一般是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单位,如旅行社、旅游公司等。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接受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体,在我国,旅游业为特许经营行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2、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游服务活动

旅游服务活动是一项集合性服务活动,不同于单一的服务活动。如律师代理服务、公证法律服务等。它通常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服务活动。如安排游览景点路线、提供导游服务、接送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保管旅游者的物品、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等。

3、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旅游服务人应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应支付一定费用。旅游合同又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即告成立。

4、旅游合同一般具有团体性

旅游一般分为团队旅游和自助旅游。团队旅游是指为一定数目的旅游者与旅行社达成的协议,在团队旅游中,因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将导致旅游团不能成行,如果旅行社事先将人数限制情况向旅游者说明,那么在旅游者人数低于最低组团人数时,旅行社可能解除合同。同时,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在得到旅游者书面同意后,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超过组团人数,对于超过的人数,旅行社应负担自始主观不能的责任。

以上内容是小编对对“旅游合同纠纷地域管辖是如何规定的”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旅游合同产生的纠纷应该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进行管辖,旅游合同履行地为旅行公司所在地。如果您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在听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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