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费应在什么时候支付

  2020-07-16   |   108人看过

一、保管费应在什么时候支付

当事人订立的分期保管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分期保管合同,就是约定了明确的保管期间,在此期间内,寄存人可以多次提取和存放保管物。例如甲与其住宅区的存车处签订了一年存放自行车的合同,合同约定保管费每月5元,于每月初1-4日内到存车处交付。甲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交付存车费,即是属于分期保管的合同。

而一次性的保管合同,寄存人提取保管物后,保管合同即可终止。分期保管合同,当事人对支付保管费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例如甲与存车处的合同中没有约定保管费的支付期限,但是按照存车处与其他寄存人的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都是每月1-4日,这就是交易习惯,甲也应在每月1-4日内交费。

二、保管人如何返还保管物

返还保管物也是保管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若合同规定返还期限的,则保管人非因不得已的事由不得提前返还;若合同未规定返还期限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返还,寄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

依我国《合同法》第377条的规定,返还的物品一般为原物,但是在保管期间原物生有孳息的,保管人还应返还孳息。这项规定符合我国民法理论及其他民事立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378条的规定,如果保管物为货币,保管期间届满或寄存人提前领取货币,保管人只需返还相同种类(如人民币或外币)相同数量的货币,并不是返还与寄存的货币号码、版面、形式(佰元或伍拾元等)、新旧等一模一样的货币,因为相同种类,相同数量的货币虽与寄存的货币有所不同,但并未导致寄存人的任何利益损失。同理,保管其他可替代的种类物,也可以依照约定返还相同种类、数量、质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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