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代理费是怎样的

  2020-07-15   |   133人看过

房屋租赁代理费是怎样的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部1995年发出的《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6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房地产专业经纪人接受委托,进行居间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屋租赁代理收费,无论成交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西安市物价局、原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市价房(1995)218号文件中明确“经纪人在收取租赁买卖代理费时,只收取委托方,如租赁、买卖双方同时委托,撮合成交的,应按收费标准对双方各收一半。”为了搞好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工作,1999年1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规定:“标准应体现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信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列举以上规定,可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明确了房屋租赁代理费(也是人们常说的房屋租赁中介费)为半月至一个月成交租金额;二是租赁代理费多少,应事前由委托人和中介机构依据以上收费标准协商确定;三是房屋租赁代理费一般由委托人交费,也可由房屋租赁双方协商议定谁交。

如果中介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应该按《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当事双方或其中一方对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协调处理仍有异议的,可协议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租赁代理,也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一种经营活动,包括房屋出租代理和房屋承租代理。前者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出租人的委托,以出租人的名义代理出租房屋,并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出租人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出租人承担;后者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房屋承租人的委托,以承租人的名义代理承租房屋,并在承租人授权范围内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租人授权范围内所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承租人承担。在实践中,房屋出租代理比较常见,而房屋承租代理则不太多。

房屋租赁代理为盘活存量房屋资源,为市民和流动人口提供充裕房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房屋租赁代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房源与承租双方具有多样性

可供代理租赁的房源,既有六七十年房龄的老房子,也有近年新落成的新房子;既有简陋的旧式里弄房子,也有高耸人云的摩天大楼。委托出租人既有公房所有者,也有私房所有者;既有内销商品房所有者,也有外销商品房所有者。委托承租人既有中国公民,也有境外人士;既有本地居民,也有外地人员。诸如此类,使房屋租赁代理具有了多样性。

(2)房屋租赁代理易受行政、司法行为的影响

尽管可供代理租赁的房源具有多样性。但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可以租赁。为了确保房屋租赁市场的正常发展,维护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了不得出租的房屋。这就决定了房屋租赁代理易受行政、司法行为的影响。房地产经纪人在审查可供代理租赁的房屋时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3)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屋租赁代理方和有关当事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领取《房屋租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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