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2020-07-09   |   581人看过

订立合同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使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称为缔约过失责任,区别于违约责任。后者以合同有效成立为前提,缔约过失行为发生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结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违反的是先合同义务,法律保护的是缔约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当事人在以下情形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的损失:

1、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

2、缔约欺诈,导致合同不成立

3、侵害对方商业秘密

4、合同虽成立但不能生效的,如恶意不办理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登记、批准手续致使合同不能生效

5、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的

6、因一方过失致合同被撤销的

7、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责任是种“未尽到注意”所产生的责任。这是台湾王*鉴先生基于产生缔约责任的原因而提出的理论。这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犯同样错误,以点盖面,将缔约责任的内涵法院大大缩小了。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四种观点均不从同角度来阐述缔约责任,但都或多或少欠周全。在目前这个瞬息万变的合同社会里,一种定义必须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和无限的扩展力,这样才不至于被新情况弄得措手不及。因此,缔约责任就是指在合同未生效的缔约阶段,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基于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合同成立有密切联系,因为合同成立标志着缔约责任的开始。从本质上讲,合同成立属于意思表示范畴,只要达成合意就可以说明合同存在。它不像合同生效那样明显增加了法律干预成份,把当事人意志上升为法律强制意志。但也并不是说合同成立没一点拘束力。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就受拘束力,这种拘束力来源于各方的意思表示,要约人做出要约,既给自己设定了权利,也设定了义务。同样,承诺人也受承诺的约束。总之,一旦形成含意,则发生合同成立的效力,各方都受共同意志的拘束,履行自己同意接受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该义务,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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