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欺诈行为将得到有效防范

  2020-07-07   |   95人看过

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

他人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今天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增加有关规定,将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防范。

众所周知,合同只有如约履行才能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履行合

同关系对当事人的利益,对商品的流转、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

义。合同法草案依照有关规定,强调全部履行的原则,要求当事人应

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

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在履行合同时负有

及时通知、协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以及保密等义务。

为了防范合同欺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草案增加规

定了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草案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

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严重丧失商业信誉;有其他丧失

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以中止履行。对因债务人怠于行使

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

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因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益

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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