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合同触犯合同诈骗罪是否合法

  2020-07-07   |   148人看过

犯罪嫌疑人刘某现年45岁,一直在周村区不锈钢市场从事不锈钢板贸易工作,由于周村区不锈钢市场的同质化竞争,生意一直不景气的刘某后来到无锡市南方市场继续做不锈钢相关生意。一次偶然的机会,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刘某了解到周村区某主营201钢板的公司与他的一个客户进行交易,而该公司给出的价格明显低于该客户与刘某的交易价格,导致该客户与刘某中断合作。刘某遂心生怨气,决定报复该主营201钢板的不锈钢公司。

刘某的报复计划始于今年2月21日。刘某冒用他人名义,通过电话与该201不锈钢板销售公司订立口头协议,声称要购买38万余元的201钢板,并约定货到付款。过了几天,刘某收到该受害公司配送的不锈钢板后拒绝支付货款,并将手机号码更换后逃匿。4月31日,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滨州邹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周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口头协议的合同模式,在约定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受害不锈钢公司的财物,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因刘某在案发后及时对被害方赔偿,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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